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 第1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農場授田後年老及離場場員之土地財產,得適用本辦法處 理之。但已自願交還土地財產者不得再請求發給土地改良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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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