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 第1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第11條

授田場員交還之土地財產,在尚未另行安置新場員之前,得由農場暫行管 理或委託代耕,其收益除代耕費用外,一律併農場年度決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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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