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 第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第2條

凡授田場員,年老力衰失去耕作能力,或因故離場或死亡者,其原經政府 授與之土地財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