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 第3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第3條

授田場員或其繼承人自願交還原由政府授與之土地財產者,發還其戰士授 田憑據,並由輔導會酌予補償土地改良費。 前項所稱之土地改良費補償標準由輔導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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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