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 第4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第4條

原授田場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配耕之土地得託人代耕代營,但受託人 以農場之小組 (莊) 機耕隊及其他場員為限。 一、老弱病廢或年滿六十歲失去耕作能力,自願留場自療自養者。 二、死亡後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 三、經核准短期就醫者。 四、判刑在執行中,不能自行耕作者。 前項委託代耕實施要點,由輔導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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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