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本辦法規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時,從業人員優先認購股份的相關事項,以確保從業人員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3-12-17・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3 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事業機構為移轉民營於逕行轉為民營公司型態時,其從業人員得依本辦法認購本會安置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民間投資人合組之民營公司之股權。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從業人員認購該民營公司之總股數,由本會考量從業人員人數、該民營公司之發行股份總數,及本基金與民間投資人之合資協議內容後核定之。但認購之總股數不得超過該民營公司設立時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本會所屬事業機構應於轉為民營型態前,考量年資、職等、考績等因素後,訂定計算每位從業人員可認購股數之公式,並報本會備查。
前項所稱可認購股數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從業人員依本辦法認購股票時,其認購價格應依該民營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滿一年之每股帳面淨值,但不得低於每股面額。
前項所稱每股帳面淨值,應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確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從業人員依本辦法認購之股票,應由本基金提撥,但得徵求民間股東同意後,雙方依協議內容共同提撥。從業人員自願放棄認股之部分,由本基金與民間股東按提撥比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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