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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第10條

「有案榮民眷補」補給標準,及補給業務,本會得委託聯勤總部留守業務 署,比照軍眷補給辦法代為辦理,但軍方對現役軍眷各項優待辦法不適用 於本會委託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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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