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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技術勞務中心組織規程 第4條

勞務中心置秘書、隊長、技師、副技師、輔導員、技術員、組員、辦事員 、技術助理員及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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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