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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技術勞務中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本規程規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組織、任務、權責,以達成輔導榮民就業及提供社會勞務服務之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30・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 從事技術勞務工作,以拓展就業途徑,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
第十六條
之規 定,於各地區設置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以下簡稱勞務中心) 。 前項勞務中心應分別冠以所在地地名,其設置數目與安置員額,由輔導會 依計畫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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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勞務中心業務如左: 一、從事清潔、打臘、油漆粉刷工作。 二、承辦起重、裝卸、切割、焊接、搬運等工作。 三、承辦砂石及土石方等採運工作。 四、承辦機械、車輛修護工作。 五、承辦船艦修護工作。 六、承辦各類管道、管線、水管、電纜等埋設工程及有關水泥製品等工作 。 七、承辦水電及輸配電工程。 八、承辦路面整修及環境庭園整理美化工作。 九、辦理海上勞務、補給等工作。 十、其他有關技術勞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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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勞務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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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勞務中心置秘書、隊長、技師、副技師、輔導員、技術員、組員、辦事員 、技術助理員及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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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勞務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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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勞務中心置會計員、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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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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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勞務中心各級職員之遴用,除專業技術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 ,得另行遴用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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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勞務中心各級職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 核准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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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勞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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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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