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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第4條

甲、乙種類型服務處,各置總幹事、組長、專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員、 幹事、辦事員、書記;丙、丁、戊種類型服務處,各置總幹事、專員、輔 導員、社會工作員、幹事、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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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