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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本規程規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的組織、職責及運作,以提供榮民完善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30・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服務照顧國軍退 除役官兵,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分別於各地區設置榮民 服務處 (以下簡稱服務處) ,冠以所在地地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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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服務處編制,依所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人數之多寡,區分為甲、乙、丙、 丙、丁、戊五種類型,掌理左列事項: 一、榮民就業、就醫、就養、就學等事項。 二、榮民訪慰、權益維護、糾紛調處、善後處理等事項。 前項甲、乙種類型服務處得設輔導組及服務組,分別辦理前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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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服務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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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甲、乙種類型服務處,各置總幹事、組長、專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員、 幹事、辦事員、書記;丙、丁、戊種類型服務處,各置總幹事、專員、輔 導員、社會工作員、幹事、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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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甲、乙種類型服務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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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甲、乙種類型服務處置會計員、佐理員;丙、丁、戊種類型服務處置會計 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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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甲種類型服務處為有效推展各項服務工作,得視需要報經輔導會核准,設 置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及分設地區分中心,採共同管理個別性經營方式 (車輛為各榮民業者所自有) ,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立案為汽車運輸業, 辦理營業登記。 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置主任、組長、組員、業務員、書記。 營民計程車服務中心地區分中心置主任、組員、技術員、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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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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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服務處各級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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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服務處各級職員,應視實際作業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 核准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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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服務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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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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