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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處木材加工所需原料木材之撥用,由該處訂定原料木材撥用要點,報輔 導會核准後實施。 前項撥用原料木材之樹種、材種、品等、規格、數量及計價金額等,應按 月列表報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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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