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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處生產各類原木及枝梢材之銷售,除會屬機構專案申請配售應依照輔導 會附屬事業機構申請配售森林開發處木材規定之規定辦理外,一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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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