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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5條

本處應以「國有林林區經營管理計畫」為基準,並與臺灣省林政主管機關 切實協調配合,研訂長期及近期經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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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