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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處之主要業務如左: 一、林木植育、保護與林地經營。 二、森林主副產物之產銷經營。 三、木材主副產品之產銷經營。 四、林業經營上所需之工程設施。 五、承辦林業勞務工作。 六、訓練安置榮民,從事林業工作。 七、海外林業資源開發及木材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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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