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 第17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第17條

本會為促使各機構生產事業發展及改進,得隨時派員前往各機構作實地督 導與考核,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專家予以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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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