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 第16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第16條

各機構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上年度生產計畫辦理情形,及完成程 度或百分比,編訂工作總報告及經費決算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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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