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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礦業開發處組織規程 第8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礦場 (冠以所在地名) 及南海工作站,編制如左: 一、礦場: (一) 置場長、技師、副技師、醫師、技術員、幹事、技術助理員,掌理 各項業務。 (二) 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二、工作站:置站主任、技術員、技術助理員,掌理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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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