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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自費安養中心組織規程 第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妥善照顧年老無依 退除役官兵,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採部分供給制 (自費 ) 於各地區設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 (以下簡稱安養中心) ,其名稱分別冠 以所在地地名。 前項所稱年老無依退除役官兵,係指支領軍方退休俸、生活補助費、贍養 金、大陸半俸及公教人員月退休金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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