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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自費安養中心自費養護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得每年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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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經核定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或其經核定併同安置之配偶。第3條本標準之規費項目為服務費;其收費費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八○○元。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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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