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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組織規程 第11條

榮民醫院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社工及醫療管理專業人員,於退除役 官兵中無適當人選時,得另行遴用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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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