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組織規程 › 第8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組織規程 第8條

榮民醫院為實施醫療作業,得設分院或門診部,分院名稱應冠以所在地地 名。分別得置主任,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院編制員額內調充之。 門診部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院編制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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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