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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組織規程 第9條

榮民醫院應設置醫療作業基金運作。 前項醫療作業基金之管理運用,所需工作人員,得就各榮民醫院編制員額 內統籌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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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