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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規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及所屬行政法規之制定、修正或廢止,事前均應提經本會法規審議委 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法規案件,為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職掌時,應由原單位先行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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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