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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規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法規審議委員會視業務需要,舉行不定期委員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 席,召集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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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