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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規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法規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 事若干人襄助之;均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有關業務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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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