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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10條

海洋漁業開發處各項物料之貯備,應依本會及附屬事業機構監標監驗辦法 辦理,如有特殊情形,應專案呈報本會核准後辦理,對於物料之收發、列 帳、管理,應擬訂物料管理辦法,呈報本會核准後實施,對於危險物品, 尤應注意貯存及使用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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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