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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3條

海洋漁業開發處,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 ,其所獲盈餘,除奉准以一部份用作擴充生產設備外,其餘撥充本會安置 基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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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