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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8條

為補救退除役官兵技術之不足,得外僱技術工人或合格船員協助之,並對 退除役官兵施以在職訓練,但每年所需外僱技術工人或船員,應於年度開 始時,將其百分比呈報本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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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