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 第7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7條

海洋漁業開發處所需漁業工作人員,以安置退除役官兵為原則,除應依其 每人工作性質、技能及成績,按出海日數支領航海津貼,以保證維持其固 定生活外,每次航海並尚有漁撈獎金之分配,其詳細辦法應由海洋漁業開 發處擬訂,呈報本會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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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