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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處為製造及修理漁撈用具,設漁具工廠一所,置主任,並得酌用雇員, 掌理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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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