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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本規程規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的組織、職責與任務,以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海洋漁業開發相關工作,促進產業發展與社會安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2-14・共 1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發展海洋漁業安 置退除役官兵,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海洋漁業開發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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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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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 一、漁務組。 二、業務組。 三、輔導室。 四、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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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技師、總船長、總輪機長、專員、 副技師、輔導員、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譯電員、辦事員,並得酌 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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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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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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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為辦理漁輪海上電訊聯絡工作,設電台一所,置電訊督察、台長、報 務員,分掌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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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為辦理漁輪修繕工程,設修理工場一所,置主任、副技師、技術員、 技術助理員,分掌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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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為辦理製冰冷藏業務,設製冰冷凍廠一所,置廠長、副技師、技術員 、技術助理員,分掌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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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處為製造及修理漁撈用具,設漁具工廠一所,置主任,並得酌用雇員, 掌理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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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處為辦理機件、物料、油料等庫儲業務,設倉庫一所,置主任,並得酌 用雇員,掌理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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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處為辦理海外運銷、轉口及漁輪補給等業務,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國 外設連絡站,其人員經輔導會核准後,就本處編制員額內人員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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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處及所屬電台、場、廠、倉庫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由本 處統一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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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處及所屬電台、場、廠、倉庫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 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得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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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處及所屬電台、場、廠、倉庫各級職員,應視業務實際需要,就本規程 編制表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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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處為提高技術水準,得經輔導會核准後與外界合作或聘請專家學者二人 或三人為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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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處船員之編組及其管理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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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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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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