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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處為辦理海外運銷、轉口及漁輪補給等業務,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國 外設連絡站,其人員經輔導會核准後,就本處編制員額內人員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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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