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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技師、總船長、總輪機長、專員、 副技師、輔導員、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譯電員、辦事員,並得酌 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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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