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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 第11條

計畫之審查應作綜合之結論後再簽請核定,其應修正或補充之處均應以最 迅之方法與申請機構,逐項解決,以爭取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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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