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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規範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之申請、審查、核定及監督等事項,以確保資源有效利用並提升生產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89-10-30・共 1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 編章目錄(5 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實施企業管理增 進投資效率,對生產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設備之新增或擴充加強 管制,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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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機構凡須新增或擴充原有設備所需資金申請本會投資或長期貸款 (包括 對外貸款) 舉辦者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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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機構零星增加設備不需設計繪具工程圖說者,均應列入年度工作計畫, 照本辦法檢附必要之表格,並編入年度概算,報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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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
第 4 條
各機構凡為配合就業安置政策或業務發展需要,必須新增設備或就原有設 備作重大之擴充改良而可以提高其生產力時,應先慎重考慮,詳加研究, 根據事實擬訂新增或擴充設備計畫報會審查,經核定後方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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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前條所稱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其所應附之各項表格不得缺少,惟必要之 設計圖,規格書,工料分析及施工說明應俟核定後再行詳細設計報會核定 ,所擬採購或製造之機器設備應儘量避免指定廠牌如必須指定廠牌者,應 另附理由,詳加說明或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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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請機構須特別注意時效,應根據預定開工或使用之日期而推算其計畫審 查、外匯申請、採購、運輸、報關、安裝、試車等所需之時間,提前辦理 申請,不得藉詞申請審查時太久而擅自先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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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擬訂申請計畫時,應綜合有關情況考慮其可行性,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與政府經濟發展計畫之關係。 二、對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貢獻。 三、所需資金之籌措方式。 四、所需技術人員之遴選與訓練。 五、增添設備之市場調查及其利用與經濟年限之預測。 六、增添設備後所需原料及產品市場之調查。 七、投資報酬或還本付息能力及其年限之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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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查
第 8 條
本會對各機構申請計畫之審核,由各業務主管單位主辦,會計處 (或安置 基金會) 會辦,並得由第七處、技術顧問室等有關單位協辦,重大之計畫 必要時得由有關單位 (包括申請機構) 組織審查小組辦理,並由副秘書長 以上人員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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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主辦單位收到申請計畫時,應即作初步審查,依該計畫之繁簡決定所需審 查之時間及有無組設小組之必要,先行簽奉核定,並應切實把握時效,如 期完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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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計畫審查時,遇有特殊技術上之疑問,除申請機構應隨時加以說明或提送 補充資料外,主辦單位得邀請技術顧問室或簽請延聘專家協助審核之,其 所需費用,由申請機構列入該計畫有關費用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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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計畫之審查應作綜合之結論後再簽請核定,其應修正或補充之處均應以最 迅之方法與申請機構,逐項解決,以爭取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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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申請計畫中所列各種計算方式及各種估計,應運用統計之方法與技術,作 詳實可靠之審核,並應對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各款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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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考核
第 13 條
凡未經核准之計畫,無論各機構有無資金均不得先行舉辦,如有故違,該 機構首長、經辦主管、及主辦會計人員,均區分其責任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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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已核定之計畫,申請機構應即按照預定進度實施並加以管制,本會業務主 管單位應隨時加以考核,提出報告或改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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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擴增設備計畫完成後,應在一年內提出績效報告,並由本會業務主管單位 詳加考核,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如實際績效低於原訂目標而無人力不 可抗拒之因素時,應即檢討原因提出補救辦法,情節重大者並應追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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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事業機構擴增生產設備計畫書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概要: (主要設備之名稱、性能、產量 (能) 及對本單位、本會 、與國家經濟之利益等) 三、現有生產力: 四、計畫目標: 1 增加生產力: 2 增加盈餘: 3 增加安置人數: 4 增加外匯收入: 5 其他目標: 五、新增 (或擴充) 生產設備詳細名稱規格數量: (如附表一) 六、經費預算來源: (如附表二) 七、市場調查: 1 擬採購之設備調查報告或徵信報告: 2 擬生產品市場調查報告: 八、新增 (或擴充) 設備營業推算及現金流量表 (如附表三) 九、新增或擴充設備之產品成本分析 (附表如四~一、四~二) 十、新增設備之投資報酬及還本付息計算表 (附表五) 十一、本計畫預訂進度表 (附表六) 十二、其他補充說明及附送藍圖、模型或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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