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 第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2條

研究發展工作範圍如左: 一、本會長、中程及年度施政計畫,各附屬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年度 施政計畫或業務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退除役官兵輔導方針及制度之建立事項。 三、退除役官兵安置途徑之開拓事項。 四、各類型附屬機構學術性、專業性、技術性、業務性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各生產事業機構之企業管理與營運研究發展事項。 六、工作簡化,革新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加強服務功能事項。 七、改進退除役官兵教育訓練事項。 八、加強退除役官兵生活管理與照顧事項。 九、加強榮民子女輔導事項。 十、有關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協調事項。 十一、專案研究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輔導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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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