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 第7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7條

研究成果報告處理權責劃分如左: 一、年度研究成果報告,凡委託研究或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者,應洽請依 時提送。屬委託研究者並應於每季填報「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季報 表」 (格式如附件六之 (五) (六) ) 各乙份送會,俾彙轉行政院研 考會。 二、本會聘請退役將官研究委員之研究報告由第二處專責處理,並依行政 院研考會規定不選送參加行政院傑出研究獎評選。本會各處室之研究 報告送秘書室彙辦。 三、各機構之研究成果報告 (不含委託研究) 由各該機構首長 (副首長) 自行評閱,或遴聘學者專家評審,並評選最優成績二篇,填具評審表 如附件四,附於研究成果報告之前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 (八月底前 ) 陳送本會一式二份,逾時不予處理,各榮民總醫院完成初評,於十 月上旬陳送本會,其篇數為: (一) 台北榮民總醫院選送最優成績十篇。 (二) 台中、高雄榮民總醫院各選最優成績五篇。 (編 註:附件四、附件六之 (五) (六)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 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24-17、21424-25~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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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