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 第8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8條

本會對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報告評審作業如左: 一、本會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對各處室及各機構所報之研究成果報告,先分 送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初評,或遴選適當人員初評。 二、初評人員依據評閱意見表所列標準評定其成績及評估,並對特優研究 報告建議是否送請學者專家複評,及建議複評人選。評閱意見表及作 業說明如附件五。 三、成績及等級評定區分: 特優:九五分以上至一○○分。 優等:九○分以上至九四分。 甲等:八○分以上至八九分。 乙等:七○分以上至七九分。 丙等:六○分以上至六九分。 四、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彙整評審結果,完成左列作業: (一) 核布「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表」。併同「研究成果採行暨獎勵分 析表」如附件六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函送行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二) 依據評審單位之推薦,並按行政院規定之參選篇數於次年十二月十 五日前,以一式三份,另附提要格式同附件三之 (二) 陳報行政院 參加傑出研究獎評獎。 (三) 完成評審作業之研究報告一份由研考業務單位存檔,另一份分送各 業務主管處,按其評審意見,作為後續處理之依據。 五、委託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研究所提出之研究報告,按研究目的由本會 相關業務單位專案處理。 六、擔任初、複審人員酌發評審費,本會部分由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於 每年度評審作業前,簽請核定。 (編 註:附件三之 (二) 、附件六之 (一) (二) (三) (四) ( 五)、(六)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24- 14、21424-21~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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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