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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9條

年度研究發展成果之獎勵: 一、獎勵種類:獎金、獎牌。 二、凡合於前條第三款之規定,評列甲等以上者,核發獎金 (乙等以下不 予獎勵) 評列特優者另由本會頒發獎牌。 三、前款獎金核發標準及所需經費,由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於年度評審 作業時簽請核定併「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核布如附件七之 (一) - (五) 。 四、本會及各機構個人及團體推展研究發展工作,其研究成果經採行具有 顯著成效者,得併人事考核、獎勵、升遷、保薦案件辦理。 (編 註:附件七之 (一) - (五)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 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24-27~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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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