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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第5條

本院置院長,綜理院務;置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由師(一)級醫師兼任,副院長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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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