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 第6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第6條

本院置下列人員,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部主任、部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血庫主任、加護中心 主任、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護理師、藥師、醫事 放射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呼吸治療 師、臨床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護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 射士。 二、主任秘書、室主任、研究員、組長、秘書、技正、副研究員、技師、 高級分析師、專員、編譯、輔導員、助理研究員、分析師、副技師、 技士、設計師、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師、組員、社會工作師、技術 員、技佐、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技術助理員、管理員、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員、病房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部主任、部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血庫主任、加護中心 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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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