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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處置組長、室主任、秘書、專員、輔導員、組員、辦事員,並得酌用雇 員,分掌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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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