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 第8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第8條
本處為有效推展各項服務工作,得視需要,報經輔導會核准設置榮民計程 車業服務中心,並得分設地區分中心,採共同管理個別性經營方式 (車輛 為各榮民業者所自有) ,惟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立案為汽車運輸業,並辦理 營業登記。 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置主任、副主任、組長、室主任、專員、組員、業 務員、雇員、人事管理員;並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雇 員,分掌各項業務。 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地區分中心置主任、專員、組員、技術員、業務員 、會計員,分掌各項業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