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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處及前條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暨其他地區分中心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 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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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