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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科門診及住院醫療收入。 三、傷殘重建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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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