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6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各科門診及住院醫療費用。 二、傷殘重建費用。 三、教學訓練與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費用。 四、醫療優待及免費支出。 五、支援各地區榮民醫院支出。 六、管理費用。 七、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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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