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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院為辦理分區醫療業務,得視需要設分院。 本院為辦理醫療技術援外,得視需要設置醫療技術援外專用員額,其編制 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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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