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本規程規範臺北榮民總醫院之組織、職責與權限,目的在於明確醫院之任務、業務範圍及人員配置,以提供優質之醫療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30・共 1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辦理國軍退除役
官兵就醫、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特依輔導會組
織條例
第十六條規定,設台北榮民總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本院職掌如下:
一、關於退除役官兵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二、關於一般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三、關於專業及醫事人員教學之訓練事項。
四、關於與學術研究機構醫學醫務之合作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身心障礙重建事項。
六、關於榮民醫療體系之醫療技術支援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接受政府或民間機構委託經營其他醫療院所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本院醫務方面,設各部、中心、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部:內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健診及輸血業務等事項
。分下列各科、室:
(一)健診科。
(二)胃腸科。
(三)心臟科。
(四)新陳代謝科。
(五)感染科。
(六)血液腫瘤科。
(七)輸血醫學科。
(八)一般內科。
(九)腎臟科。
(十)過敏免疫風濕科。
(十一)臨床毒物科。
(十二)加護病室。
二、外科部: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
(二)胸腔外科。
(三)心臟血管外科。
(四)泌尿外科。
(五)大腸直腸外科。
(六)重建整形外科。
(七)兒童外科。
(八)實驗外科。
三、骨科部:骨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骨折創傷科。
(二)骨病科。
(三)手外科。
(四)兒童骨科。
(五)運動醫學科。
四、麻醉部: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及教學、研究等事
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一般麻醉科。
(二)神經麻醉科。
(三)婦幼麻醉科。
(四)重症加護病室。
五、胸腔部:各種胸腔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胸腔科。
(二)呼吸感染免疫科。
(三)胸腔腫瘤科。
(四)臨床呼吸生理科。
六、婦產部:婦科、產科、家庭計畫、優生保健及其有關各種疾病之診療
、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婦科。
(二)產科。
(三)生殖內分泌科。
(四)優生保健科。
(五)婦產科實驗室。
七、兒童醫學部:兒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
(一)一般兒科。
(二)兒童心臟科。
(三)兒童胃腸科。
(四)兒童感染科。
(五)兒童免疫科。
(六)新生兒科。
八、復健醫學部:物理、職能、語言治療、職能鑑定、教學訓練及研究發
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復健科。
(二)神經復健科。
(三)骨骼關節復健科。
九、放射線部:放射線檢查、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呼吸循環放射科。
(二)消化系放射科。
(三)泌尿生殖放射科。
(四)骨骼關節放射科。
(五)神經放射科。
(六)兒童放射科。
(七)超音波科。
(八)磁振造影科。
十、核醫部: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
裝備之維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核子醫學科。
(二)臨床免疫分析室。
(三)放射製藥室。
十一、國家多目標醫用迴旋加速器中心:迴旋加速器運轉、正子化學與製
藥、正子電腦斷層造影與有關之輻射防護、儀器維護及配合國內醫
療、教學與研究機構需要之正子放射性同位素診療、訓練及研究發
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迴旋加速器室。
(二)放射化學室。
(三)電算工程室。
(四)醫用物理室。
(五)正子臨床作業科。
十二、神經醫學中心:神經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
列各科、室:
(一)一般神經內科。
(二)神經血管內科。
(三)週邊神經科。
(四)癲癇科。
(五)一般神經外科。
(六)功能性神經外科。
(七)兒童神經外科。
(八)神經加護病室。
(九)神經修復科。
十三、精神部:精神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
(一)成人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老年精神科。
(四)社區復健精神科。
十四、皮膚部:皮膚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皮膚診斷科。
(二)性病科。
十五、口腔醫學部:牙齒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
科:
(一)贗復牙科。
(二)家庭牙醫科。
(三)牙髓及牙周病科。
(四)兒童牙科及齒顎矯正牙科。
(五)口腔顎面外科。
十六、眼科部:眼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眼科。
(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本院行政方面,設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共事務室:公共關係、國會聯絡、審核文稿、機要文件、編譯、業
務管制及交辦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公共關係組。
(二) 國會聯絡組。
(三) 秘書組。
二、勞工安全及環境保護室:勞工職業災害防止、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
境保護業務等事項。
三、工務室:施工設計、公用設備、修繕保養、景觀設計及管理等事項。
分下列各組:
(一) 設計施工組。
(二) 公用設備組。
(三) 醫學工程組。
(四) 修護保養組。
四、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設計、操作、維護、應用作業發展及技術網路等
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應用發展組。
(二) 系統操作組。
(三) 技術網路組。
五、補給室:藥品、經理物品、衛生器材之採購、保養、配發、財產管理
及衣物洗滌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採購組。
(二) 資財組。
(三) 配發組。
六、社會工作室: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志願服務計畫、榮民病
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輔導組。
(二) 社會工作組。
七、總務室:出納、事務、文書、印信、園藝整理、內部勤務管理、臨時
交辦及不屬其他各室業務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出納組。
(二) 事務組。
(三) 文書組。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本院置院長,綜理院務;置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由師(一)級醫師兼任,副院長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
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本院置下列人員,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部主任、中心主任、部副主任、中心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
任、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藥師
、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營養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
療師、呼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藥劑生、醫
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護士、職能治療生、物理治療生。
二、主任秘書、室主任、研究員、組長、秘書、技正、總技師、副研究員
、技師、高級分析師、專員、編譯、輔導員、助理研究員、醫院放射
安全師、醫院環境衛生師、放射物理師、放射化學師、醫用物理師、
數學模式師、分析師、副技師、技士、設計師、管理師、勞工安全管
理師、組員、社會工作師、技術員、技佐、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
、技術助理員、設計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病房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
前項部主任、中心主任、部副主任、中心副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
副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專任或
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醫務企管部部主任或部副主任其中一人得由
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本院為辦理分區醫療業務,得視需要設分院。
本院為辦理醫療技術援外,得視需要設置醫療技術援外專用員額,其編制
表另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