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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設計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設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他高級人員兼任 ,委員若干人,就具有專門學識技能,熟悉社會狀況,關懷及瞭解退除役 官兵確能從事研究設計工作之人士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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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